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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公元前,居住在这里的藏族先民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有着联系。以后 ,经过漫长的岁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众多部落逐渐统一,成为现在的藏族。
吐蕃王朝公元七世纪初,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唐朝(618-907年)建立起强大的统一政权,结束了中原地区三百多年的混乱分裂局面。与此同时,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赞干布兼并十余个部落和部族,在西藏高原实现统一,正式建立了吐蕃王朝,定都逻娑(今拉萨)。松赞干布在位期间,锐意修好唐廷,吸取唐朝的先进生产技术和政治文化成果。他曾两次派遣大臣赴唐廷求婚,于公元641年迎娶了唐太宗的宗女文成公主。松赞干布还从唐朝引入造酒、碾磨、纸墨等生产技术,遣贵族子弟到长安(今西安)学习诗书,聘汉族文人入蕃代典表疏,与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保持了极为友好的关系。唐高宗封松赞干布为“附马都尉”、“西海郡 王”,后又晋封为“宾王”。 松赞干布奠定了吐蕃与唐朝二百余年频繁往来的“甥舅亲谊”。
公元710年 ,唐金城公主携带绣花锦缎数万匹,工技书箱多种和一应使用器物入蕃,嫁吐蕃王赤德祖赞。金城公主入蕃后曾资助于田(今新疆境内)等地佛教僧人入蕃建寺译经,并向唐朝求得《毛诗》、《礼记》、《左传》、《文选》等典籍。公元821年,吐蕃王赤热巴巾三次派员到长安请求会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员与吐蕃会盟官员在长安西郊举行了隆重的会盟仪式。次年,唐朝派刘元鼎等人到吐蕃寻盟,与吐蕃僧相钵阐布和大相尚绮心儿等人结盟于拉萨东郊。此次会盟时在唐长庆元年(822年)和二年(823年),史称“长庆会盟”。会盟双方重申了历史上“和同为一家”的甥舅亲谊,商议今后“社稷如一”。记载这次会盟内容的石刻“唐蕃会盟碑”共有三块,其中一块立于拉萨大昭寺前。
西藏地区的分裂割据
公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内讧和部族之间、边将之间的混战而分裂瓦解,出现众多互不统属的地方势力。它们各占一方,互相征伐,战争连绵持续了四百余年。十三世纪中叶西藏统一于中国十三世纪初,蒙古族领袖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建立蒙古汗国。1247年,萨迦派高僧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汗国皇子阔端在凉州(今甘肃武威)议定了西藏诸部归顺蒙古汗国和接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容;萨迦地方政权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全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成为中国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1260年,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后,封贡嘎坚赞的侄子、萨迦派法王八思巴为国师。1264年,忽必烈设释教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在总制院(后改宣政院)下,设有“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负责处理和管辖现今西藏大部分地区的军政事务。宣慰使司下面辖有管理民政的万户府、千户所。1265年,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大宝法王、帝师,并通过八思巴举荐,任命了总管西藏事务的行政长官和13个万户府的万户长。1268年、1287年和1334年,元朝中央曾三次派官员在西藏清查户口,还在西藏地区设立了15个驿站,联成通往大都(今北京)的交通线,推行并确立了西藏地方的“乌拉”(意为徭役、差役)制度。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自十三世纪中叶西藏地区正式归入元朝版图后,中国虽然经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十四世纪中叶,萨迦地方政权逐渐衰落。
1354年,以降曲坚赞为首的帕竹噶举派成为西藏大部分地区的统治者,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帕竹时期,元中央政府承认了这一事实,封降曲坚赞为大司徒。1368年明朝建立后,采取了普遍封赐的政策,对具有政治实力的地方诸教派首领均赐加以“王”、“法王”、“灌顶国师”等名号;王位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遣使册封。这时,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两大活佛系统所属的格鲁派兴起,三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贡,获得明朝中央封赐的“朵儿只唱”名号。明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袭了元朝的办法,先后设置乌思藏、朵甘两个 “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和阿里地区的军政事务。其间,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部分地区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脑,明朝皆授以官职,使其既为宗本(相当于县长)又为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对西藏的治理更加严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管辖的施政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清顺治皇帝数次邀请五世达赖进京,1652年,五世达赖进京入见。1653年,顺治皇帝颁赐金册、金印,敕封五世达赖,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的封号。1713年,康熙皇帝册封五世班禅罗桑益西为“班禅额尔德尼”,正式确定了班禅喇嘛的名号。自此,达赖喇嘛在拉萨统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区,班禅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区。
1727年,清朝设立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与四川、云南、青海的区界,就是于此时派员正式勘定的。1721年,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建立噶伦制度;1750年,再次调整管理西藏的行政体制,废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厦”),规定了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务的体制。1793年,清朝政府就驻藏大臣的职权、达赖与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转世、边界军事防务、对外交涉、财政税收、货币铸造与管理,以及寺院的供养和管理等,颁 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二十九条。此后一百余年,二十九条章 程确定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法规的规范。
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建立了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共和国——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理。1912年中央政府设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称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务,并任命了中央驻藏办事长官。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1929年设立蒙藏 委员会,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事宜。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 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西藏地方政府多次选派官员参加国民代表大会。中华民国期间,外患不已,内乱频仍,中央政府孱弱,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继续接受中央政府册封,获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现在的十四世达赖喇嘛拉木登珠的任职,就是经由国民政府主席颁令批准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十七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坚决驱逐帝国主义势力;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藏军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现行制度及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西藏的社会改革,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解决,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西藏各阶层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领袖也表示坚决支持。从此,西藏历史翻 开了新的一页。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 会主任委员。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多数噶伦和上层反动集团全面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维护封建农奴制、反对民主改革的武装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驻西藏的人民解放军坚决平息了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同年3月28日发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意愿,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新社会的主人。又经过几年的稳定发展,1965年9月正式成立了西藏自治区。